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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关于华侨华人国籍问题有哪些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4-5-30 10:52:12      点击: 38626

我国政府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以保护华侨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保护华侨在境外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是党和国家开展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如何保证华侨在侨居国的生存与发展是保护华侨在境外正当权益的核心问题,而国籍问题又是关系到华侨能否在侨居国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党和政府在制定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时,首先是从保护华侨的根本利益出发,即从保证有利于华侨在侨居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这一目的出发,来解决这一问题的。

2.坚持我国的五项外交基本原则立场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4月29日,就我国政府和印度政府之间签定“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时,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从此之后就成为我国与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我国开展外交各项工作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因此,我国政府在制定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时,也必须遵循这五项外交原则。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牵连到干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是两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华侨“双重国籍”理应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由我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之间经过谈判达成协议,才能获得较合理的解决。任何单方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办法,都是违反广大华侨、华裔的意志,无视国家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原则,是难以解决问题的。

3.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选择国籍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华侨公民个人的问题。某个人愿意选择何国的国籍,是这个人的权利,让公民自愿选择国籍是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必须严格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华侨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侨居国国籍,或保留中国国籍。保留中国国籍的人,就再不能具有所在国国籍。未成年的华裔子女的国籍跟随父母的国籍,待成年后再由本人自愿选择国籍。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已经保留或愿意参加我国国籍的人,去参加当地或外国的国籍。既不能是简单的血统主义,也不能是简单的出生地主义,以免造成强迫的恶果。

4.选择了国籍的华侨和华裔,如果要求变更国籍,那么,在履行正常脱籍手续之后,就有权利这样做,这是不应加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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